辦案人:蘇義飛律師,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 告: 章歡,男,漢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壽縣賈郢隊。
被告一:李煜雨,女,漢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皖AL2032號小型轎車駕駛人所有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馬鞍山南路511號萬振逍遙園三期53號。
被告二: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號銀保大廈。
負責人:李靜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xxxxx元、營養費xxxx元、護理費xxxx元、誤工費xxxx元、交通費xxxx元、殘疾賠償金xxxxx元、精神損害撫慰金xxxx元,維修費xxxx元,拖車拖車費xxxx元,合計xxxxx元(因當事人要求,隱去具體賠償數額);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3月18日下午,被告李煜雨駕駛車牌號為皖AL2032號的小型轎車,沿黃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科大附近左轉時,撞倒助力車駕駛人章歡,兩車受損,章歡受傷。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全責。
通過調查皖AL2032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也是李煜雨,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但本次事故導致其腰椎橫突骨折,留下嚴重的后遺癥,不能久坐、彎腰,不能睡軟床睡覺。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章歡
2013-4-12
原 告: 章歡,男,漢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壽縣賈郢隊。
被告一:李煜雨,女,漢族,1977年11月18日出生,系皖AL2032號小型轎車駕駛人所有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馬鞍山南路511號萬振逍遙園三期53號。
被告二: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住址:合肥市梅山路2號銀保大廈。
負責人:李靜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xxxxx元、營養費xxxx元、護理費xxxx元、誤工費xxxx元、交通費xxxx元、殘疾賠償金xxxxx元、精神損害撫慰金xxxx元,維修費xxxx元,拖車拖車費xxxx元,合計xxxxx元(因當事人要求,隱去具體賠償數額);
2、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2年3月18日下午,被告李煜雨駕駛車牌號為皖AL2032號的小型轎車,沿黃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科大附近左轉時,撞倒助力車駕駛人章歡,兩車受損,章歡受傷。經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包河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全責。
通過調查皖AL2032號小型轎車實際車主也是李煜雨,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
事發后原告被送至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但本次事故導致其腰椎橫突骨折,留下嚴重的后遺癥,不能久坐、彎腰,不能睡軟床睡覺。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及時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章歡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