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合肥交通事故知名律師蘇義飛,如有咨詢,請致電15855187095.
原告:xx
原告:費xx
原告:李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蘇義飛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陸xx
被告:陸xx
被告:蔡xx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二期B座19-20樓。
負責人:周暉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320元、誤工費6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40元、住院營養費8940元、生活護理費33550元、交通費2955元,后續治療費1000元、死亡賠償金34171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7027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15829元,考慮到剩余82733元交強險需全賠、陸x墊付39000元以及費維勝負20%責任等因素,以上共計490247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09年3月13日21時許,被告陸x駕駛皖AN0xxx號轎車撞倒騎自行車的費xx,致費xx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費xx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病情嚴重,花費17萬元醫療費均無法治愈,2010年6月4日出院轉移至新站區久久夕陽紅瑤東老年公寓照料生活起居至2011年1月21日。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陸x對負主要責任,費xx負次要責任。蔡xx系皖AN0xxx號轎車所有人,發生交通事故期間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2011年1月21日費xx因病情惡化死亡(因訴賠償沒有結束,為防止被告扯皮,尸體仍保留在停尸房等待處理)。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注: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49萬多元。被告陸xx和保險公司均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對判決不服,2011年9月份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提起上訴,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此案。
蘇律師服務熱線:15855187095.
來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師 www.026110
原告:xx
原告:費xx
原告:李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蘇義飛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陸xx
被告:陸xx
被告:蔡xx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二期B座19-20樓。
負責人:周暉 職務:總經理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320元、誤工費61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40元、住院營養費8940元、生活護理費33550元、交通費2955元,后續治療費1000元、死亡賠償金34171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7027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15829元,考慮到剩余82733元交強險需全賠、陸x墊付39000元以及費維勝負20%責任等因素,以上共計490247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09年3月13日21時許,被告陸x駕駛皖AN0xxx號轎車撞倒騎自行車的費xx,致費xx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費xx被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病情嚴重,花費17萬元醫療費均無法治愈,2010年6月4日出院轉移至新站區久久夕陽紅瑤東老年公寓照料生活起居至2011年1月21日。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陸x對負主要責任,費xx負次要責任。蔡xx系皖AN0xxx號轎車所有人,發生交通事故期間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
2011年1月21日費xx因病情惡化死亡(因訴賠償沒有結束,為防止被告扯皮,尸體仍保留在停尸房等待處理)。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注: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49萬多元。被告陸xx和保險公司均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對判決不服,2011年9月份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提起上訴,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此案。
蘇律師服務熱線:15855187095.
來源:合肥交通事故律師 www.02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