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公司員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待遇“雙賠”?
蘇義飛律師:前幾年合肥地區實行補差,從今年開始,合肥地區這樣的情況是可以雙賠,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后,合肥市開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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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蘇義飛律師:前幾年合肥地區實行補差,從今年開始,合肥地區這樣的情況是可以雙賠,除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以后,合肥市開始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時,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于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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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